德国联邦卫生部长呼吁:应更好的照顾重症病人
呼吸患者住院后应该得到更好的护理。这是一项法案草案的目标,即"法律加强法定医疗保险的康复和重症监护",联邦卫生部长JensSpahn现已与各部委,国家和协会协调。此后,必须在事故发生后或由于疾病而人为通风,增加。此外,老年人应该比以前更快地接受老年康复服务。
联邦卫生部长JensSpahn说:"无法或不愿意为自己辩护的患者需要我们的特别支持。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希望让医疗康复更容易进入,并帮助老年人尽可能长时间地过上自我决定的生活。我们希望显着提高院外重症监护的质量要求。需要长期通气的患者应该得到最好的护理。一切都应该尽快让他们从人工呼吸中解脱出来。"
临床重症监护领域的规定一目了然:
对于临床前重症监护,创建了SGBV福利的新权利。
只有合格的专家才能开出院外重症监护室。对于呼吸系统患者,他们必须收集并记录戒断的可能性。
确定了门诊重症监护服务质量的统一指南,并致力于与专业专家密切合作。
一般应在住院护理机构和专业住宅单位提供门诊重症监护。同样,严格的质量标准适用。在特殊情况下,未来还有权在自己的家中进行重症监护,例如未成年子女。
住院护理设施中的重症监护护理的份额大大减少。
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为需要重症监护的疗养院居民承担额外费用。您可以提供法定福利,也可以接管住宿和食物的费用。
联邦联合委员会(G-BA)将统一定义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服务提供者的合作,他们的资格以及在非医院重症监护处方指南中对服务进行监管的条件。
G-BA指南应成为健康保险和服务提供者自我管理合作伙伴框架建议的基础。
如有必要,医院出院管理将补充安排进一步医院治疗的要求,特别是在专门的呼吸停止单位。
对于没有确定呼吸状态或安排必要的后续护理而重新安置或解雇呼吸道患者的医院,需要支付折扣。
医院应该以长期复苏为代价获得更好的报酬。
背景
到目前为止,来自医院的呼吸道患者经常在没有足够的努力停止呼吸的情况下被送入门诊重症监护室。这通常会导致长期的重症监护。因此,应在出院时考虑患者的撤离潜力,如有必要,应组织进一步的复苏步骤。
同时,在住院后重症监护中,必须进行质量改进以及护理机构与专家的密切合作。将来,通常应在住院护理机构或比以前规定的更重症监护住房单元中提供护理。它还将解决当前护理专业人员的短缺问题,特别是门诊护理和护理服务的困难,以提供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
此外,到目前为止,GKV系统的重症监护患者的家庭护理与住院护理设施中的护理相比具有更高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共同支付较低,患者及其亲属经常选择门诊重症监护。应该根据新规定解除这种误导的激励。住院护理机构的院外重症监护自己的份额显着减少。
康复领域的规定一目了然:
康复患者的愿望和投票权得到加强:如果患者决定前往健康保险公司指定的康复机构,将来只有50%的额外费用必须由患者承担。
"护理前康复"的原则得到加强:在合同规定的老年康复措施中,医疗保险不再检查康复是否具有医学必要性,简化了申请程序。目前门诊治疗的最长持续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的最长持续时间为3周,定义为老年康复的常规持续时间。在医疗专业规定的所有其他康复措施的情况下,健康保险基金将来可以仅根据医疗服务的专家意见对该措施的医疗必要性提出质疑。
对于儿童和青少年,消除了新康复措施的最短等待时间。
康复设施也应该能够在未来医疗保险公司能够反对的情况下支付其员工的集体工资。因此,废除了基本工资支付原则。
自治政府首次制定了健康保险基金和康复设施之间供应合同的统一原则,特别是对设施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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